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森硒湖庄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625民初666号 原告: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森硒湖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森硒湖庄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于开庭前将合同待付款项委托深圳市建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