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402执5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珠海横琴新区天沐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永兴二巷10-12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张屯社区李坎屯。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5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人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37204.61元及利息(待算)、停止使用“天沐”字样的商号及有关标识图案、受理费人民币8840.97元、保全费人民币3040元、执行费人民币6636.2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