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财保34号
申请人: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9204478D,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哈工大路2号龙园智慧6栋13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6727899H,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旅游大厦32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溧阳天目湖维景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86053454,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人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湖维景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430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1943015元,保单号为PZPP19440122230000000091。2019年11月2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委托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邮寄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完成收费,并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湖维景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430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