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蒙山康谷温泉疗养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91民初625号 原告: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永兴二巷10-12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蒙山康谷温泉疗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柏林镇田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蒙山康谷温泉疗养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27日,因双方已就本案进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蒙山康谷温泉疗养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