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149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道清照路828号保集外滩商业广场A3-203。 法定代表人:余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第三人:潜子良,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第三人:***,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潜子良、***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4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程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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