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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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3397号
原告:三门县久凝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下道头村。
经营者:***,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第三人:浙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清照路828号保集外滩商业广场A3-203。
法定代表人:余建成。
原告三门县久凝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第三人浙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三门县久凝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久凝建材经营部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久凝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三门县久凝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