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民初1016号
原告:宁波景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长岳中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0238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道清照路828号保集外滩商业广场A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995229013。
法定代表人:余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景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成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审查发现金华市成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17日更名为浙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名称变更为浙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景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景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景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景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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