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景洪市金和橡胶有限公司、某某、玉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云28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景洪市金和橡胶有限公司、***、玉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8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7月25日,本院查封了景洪市金和橡胶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景洪市江北乡镇企业局南侧景国用(2014)第000249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经查,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为本案债权设立最高额范围内抵押担保,地面有建筑物约30000平方米,尚未竣工验收。2019年8月12日,本院委托云南双雁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宗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进行价值评估,2019年9月19日,鉴定中心作出云双终鉴字(2109)005号《终止鉴定告知书》,以未支付鉴定费用终止此次鉴定。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以本案抵押物未能达到拍卖条件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28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黄庆伟
书记员 岩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