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083民初40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梓源,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蔡生彬,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391469。
法定代表人:杨永华。
原告***诉被告**、蔡生彬、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下称西双版纳民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8日、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梓源、被告蔡生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双版纳民居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按照合同的租金标准【钢管0.008元/天/米、扣件(即十字卡、直接卡、旋转卡)0.006元/天/套、顶托0.015元/天/套、管套0.006元/天/个】,向原告支付自签订租赁合同后至最后一次结算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欠付的租赁费81415.08元;并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自2021年7月1日起继续按照原被告约定的上述租金标准承担租赁费至承租的材料全部归还之日或实际予以赔偿之日止的后续租金;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自2018年4月1日起以每月欠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逐月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将欠付租金全额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十字扣7259套、直接卡1307套,旋转卡921套;如不能归还的材料,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丢失材料赔偿标准向原告支付丢失材料赔偿费;5、判令被告三在被告一、被告二欠付原告上述款项(含租赁费、赔偿费、返还承租材料及资金占用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三被告就钢管脚手架类建筑周转材料于2018年3月20日达成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向被告出租钢管、扣件类建筑周转材料,并详细约定了钢管、十字卡、直接卡、旋转卡、顶托、管套等材料的日租金、清洗费、丢失赔偿费、装卸堆码费等各项费用标准;并约定了租金结算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月支付租金,次月8号前付清前月租金,逾期则按未付租赁费总额的1%每天计收违约金。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2021年6月30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租赁款为81415.08元。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无法将上述欠付各项费用予以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3368.76元。
被告蔡生彬辩称,原告和被告**是表兄弟亲戚关系,我并没有参与合同事项,我只是被拉去签了字,我也并未承办案涉合同工程,原告也未向我交付任何租赁物品,我也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我虽然签了字,但是我并未实际履行合同,实际履行人是被告**和原告,所以应该由被告**承担欠款费用。
被告**、西双版纳民居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原告***作为(甲方)出租人与被告**、蔡生彬作为(乙方)承租人签订钢管、卡件等租赁合同,被告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傣医医院住院综合楼项目部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章。原告与被告**、蔡生彬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种类、租金标准、损坏补偿、丢失赔偿、租赁时间、租金结算支付时间、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委托兰万才作为其办理租赁事务的代理人,被告**委托张文忠为其办理租赁事务的代理人,具体办理相关租赁业务。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钢管、卡件等租赁物。2021年6月30日,原告代理人兰万才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制作了结算清单,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81415.08元,在租材料包括:十字扣7259套、直接扣1307套、旋转扣921套,被告**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蔡生彬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单、租赁合同、结算清单、逐月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表、傣医院工地应收已收租金明细、丢失材料赔偿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的租赁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蔡生彬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被告**、蔡生彬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被告蔡生彬辩称自己虽在合同上签字但未参与合同事项,未实际履行合同,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意见,因蔡生彬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具有从事建筑业的从业经验,应当能够认识到在钢管、卡件等租赁合同上签字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其也并未提供签字时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相关证据,故对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蔡生彬作为合同承租方应当与被告**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关于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解除合同问题,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结算后,被告**、蔡生彬一直未清偿结算拖欠的租金81415.08元,也未支付结算后继续产生的租金,且均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期限,从而导致原告向法院起诉,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属根本性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18日解除。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双方结算后继续产生租金问题,本院对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产生的租金(7259+1307+921)×0.006元/天×202天=11498.24元予以支持,对超过该期间的租金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拖欠租金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23368.76元问题,按照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第六条“……次月8日前付清当月租金,逾期未付清,甲方有权按未付的租赁总额的1‰每天收取滞纳金……”,该约定实质为拖欠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折算后标准为每月3%。原告制作的租金占用资金利息计算表中,原告将被告已支付的共计245000元的租金优先折抵拖欠时间长的租金,然后以剩余的租金按拖欠的实际月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其中对拖欠时间达到15个月以上的按照租金本金的30%为上限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对拖欠时间未达到15个月的据实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拖欠租金占用利息予以支持23368.76元,具体计算明细详见附表。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租赁物,如不能返还则应赔偿问题,依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依照双方合同中约定,十字扣丢失按4元/套、直接扣和旋转扣均按5元/套进行赔偿,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蔡生彬返还十字扣7259套、直接扣1307套、旋转扣921套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如二被告不能返还,则应按合同约定十字扣4元/套、直接扣5元/套、旋转扣5元/套的标准根据实际不能返还的数量向原告进行赔偿。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西双版纳民居公司对被告**、蔡生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问题,西双版纳民居公司傣医医院项目部作为被告西双版纳民居公司的下属机构在租赁合同担保方签章,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西双版纳民居公司承担。原告在签订该合同时,未尽到对被告西双版纳民居公司的股东大会等有权机关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的审查义务,原告为非善意,故被告西双版纳民居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在租赁合同作为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西双版纳民居公司对此均存在过错,故被告西双版纳民居公司应依法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被告**、西双版纳民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相关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缺席审判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蔡生彬在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18日解除;
二、被告**、蔡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30日前欠付的租赁费81415.08元和2021年7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赁费11498.24元,合计92913.32元;
三、被告**、蔡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资金占用利息23368.76元;
四、被告**、蔡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租用的十字扣7259套、直接卡1307套,旋转卡921套;如不能返还上述扣件材料,被告**、蔡生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十字扣4元/套、直接扣5元/套、旋转扣5元/套的标准根据实际不能返还的数量对原告予以赔偿;
五、被告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生彬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三、四条债务的部分向原告***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235元,由被告**、蔡生彬负担,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运灵
***诉**、蔡生彬案逐月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表(截止2022年1月9日)
租金结算日期
当月应收
租金
收款日期
实收租金额及月份
已收租金品迭每月应付租赁费
资金占用金额
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利息
备 注
2018-3月首
1883.96
1883.96
0
0
0.00
0
2018-4月
7998.44
7998.44
0
0
0.00
0
2018-5月
18824.07
18824.1
0
0
0.00
0
2018-6月
23462.23
23462.2
0
0
0.00
0
2018-7月
26092.24
26092.2
0
0
0.00
0
2018-8月
29221.73
29221.7
0
0
0.00
0
2018-9月
30588.22
2018年9月24日
40000
30588.2
0
0
0.00
0
2018-10月
29692.89
29692.9
0
0
0.00
0
2018-11月
34352.2
2018年11月22日
30000
34252.2
0
0
0.00
0
2018-12月
31859.84
31859.8
0
0
0.00
0
2019-1月
26037.81
11124.18
14913.63
2%
15
4474.08
2019年2月9日-2020年5月9日
2019-2月
7134.11
7134.11
2%
15
2140.23
2019年3月9日-2020年6月9日
2019-3月
8472.44
8472.44
2%
15
2541.73
2019年4月9日-2020年07月09日
2019-4月
3128.7
3128.7
2%
15
938.61
2019年5月9日-2020年8月9日
2019-5月
1902.41
1902.41
2%
15
570.72
2019年6月9日-2020年9月9日
2019-6月
1841.04
0
1841.04
2%
15
552.31
2019年7月9日-2020年10月09日
2019-7月
1909.95
2019年7月22日
40000
0
1,909.95
2%
15
572.99
2019年8月9日-2020年11月09日
2019-8月
1871.9
2019年8月16日
55000
1871.9
2%
15
561.57
2019年9月9日-2020年12月09日
2019-9月
2178.6
2178.6
2%
15
653.58
2019年10月9日-2021年01月09日
2019-10月
2365.63
2365.63
2%
15
709.69
2019年11月9日-2021年02月09日
2019-11月
2227.22
2227.22
2%
15
668.17
2019年12月9日-2021年03月09日
2019-12月
1878.42
1878.42
2%
15
563.53
2020年1月9日-2021年04月09日
2020-1月
1878.42
1878.42
2%
15
563.53
2020年2月9日-2021年05月09日
2020-2月
1757.24
1757.24
2%
15
527.17
2020年3月9日-2021年06月09日
2020-3月
1898.9
2020年3月1日
20000
1898.9
2%
15
569.67
2020年4月9日-2021年07月09日
2020-4月
1707.66
1707.66
2%
15
512.30
2020年5月9日-2021年08月09日
2020-5月
1764.58
1764.58
2%
15
529.37
2020年6月9日-2021年09月09日
2020-6月
1707.66
1707.66
2%
15
512.30
2020年7月9日-2021年10月09日
2020-7月
1764.58
1764.58
2%
15
529.37
2020年8月9日-2021年11月09日
2020-8月
1764.58
1764.58
2%
15
529.37
2020年9月9日-2021年12月09日
2020-9月
1707.66
1707.66
2%
15
512.30
2020年10月9日-2022年1月09日
2020-10月
1764.58
1764.58
2%
14
494.08
2020年11月9日-2022年1月09日
2020-11月
1707.66
2020年11月11日
40000
1707.66
2%
13
443.99
2020年12月9日-2022年1月09日
2020-12月
1764.58
2021年12月14日
20000
1764.58
2%
12
423.50
2021年1月9日-2022年1月09日
2021-1月
1764.58
1764.58
2%
11
388.21
2021年2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2月
1593.82
1593.82
2%
10
318.76
2021年3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3月
1764.58
1764.58
2%
9
317.62
2021年4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4月
1707.66
1707.66
2%
8
273.23
2021年5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5月
1764.58
1764.58
2%
7
247.04
2021年6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6月
1707.66
1707.66
2%
6
204.92
2021年7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7月
1764.58
1764.58
2%
5
176.46
2021年8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8月
1764.58
1764.58
2%
4
141.17
2021年9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9月
1707.66
1707.66
2%
3
102.46
2021年10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10月
1764.58
1764.58
2%
2
70.58
2021年11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11月
1707.66
1707.66
2%
1
34.15
2021年12月9日-2022年1月9日
2021-12月
1764.58
1764.58
0
0.00
0
2022-1月
0
0
0
0.00
0
2022-2月
0
0
0
0.00
0
0
0.00
合计
336888.67
245000
245000
91788.67
23368.76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