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801执保11号
申请人:太春华,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陆良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3日出生,哈尼族,现住景洪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太春华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开户的账号为961××XX内存款进行冻结,以及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号的存款进行查询并冻结,冻结存款总额以3400000元为限。申请人太春华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30日依法提交我院。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18年2月1日已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开户的账号为961××XX内存款予以冻结,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执保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岩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