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丽江恒兴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声明,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玉龙县。
被执行人:丽江涵蜜金民族服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相菊;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江恒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江涵蜜金民族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阶段难以变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红 刚
审判员 刘智超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