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恒兴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思养生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丽江恒兴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920号
原告:四川省天思养生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海棠村七组(海棠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罗云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兴文,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恒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龙县长水路三江食品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何桂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刚,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颐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海棠村6组。
法定代表人:邓平,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天思养生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恒兴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颐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天思养生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罗倩茹
审 判 员  陈益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亮
书 记 员  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