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2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彭山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被执行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团结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5209R。
法定代表人:杨敖,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建筑行业,住四川省彭山县,现住云南省双柏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2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