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0423民初1455号
原告:云南宝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社区宏信物流园C区1栋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77291260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团结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520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
原告云南宝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宝钢公司”)与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中,云南宝钢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不上,暂时先要求***在其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建业公司的起诉,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
原告云南宝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云南宝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38119.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38119.2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建业公司因承建“元谋水电移民安置”工程施工项目,向原告云南宝钢公司购买钢材,双方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二、甲方(即被告**建业公司,下同)承诺本合同约定的本工程使用的全部钢材(约1200吨)全部由乙方(即原告,下同)供应……;六、价格及价款结算:(1)乙方为甲方垫资钢材总金额200万人民币左右,时间为1个月,自第一批钢材到工地之日算起,乙方每批次钢材金额累计至200万元人民币时,甲方应付清该批次全部货款,以此类推……;(2)单价:三十日内结清的钢材货款单价按“我的钢铁网”上当日昆明市工程采购价**的价格下浮200元/吨结算……;八、违约责任:(4)甲方必须按时、足额付款,否则须按迟延付款总额向乙方支付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从违约之日开始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止(含诉讼期间)……。合同另对钢材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另原告与被告**建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后,原告根据被告**建业公司的下单配送钢材,钢材配送完毕后,原告与被告**建业公司于2020年进行结算,经结算: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止,共欠原告云南宝钢公司货款738119.26元,***自愿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货款,两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对该货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了所有的货款给***,但***将该笔款项用于别处。***愿意承担清偿责任,但现在由于疫情原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的清偿,请求分期偿还,预计一年左右可以还清,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截至2022年6月20日,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云南宝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738119.26元、合同违约金529124.32元、案件受理费5590.6元、财产保全费4210.6元,总计1277044.78元。被告***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云南宝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进行了友好协商,考虑到***回款难、资金紧张等现实因素,云南宝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按如下方案还款:
一、***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云南宝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61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云南宝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付清余款667044.78元;
二、若***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上述条款约定足额支付,云南宝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