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发信息管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民申8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城发信息管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一纬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信息管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帅
审判员武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