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发信息管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发信息管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997767元,执行费80398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8年11月29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12997767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