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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民再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信息管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实习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实习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城发信息管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内民申82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帅 审 判 员 武 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