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22民初7322号
原告: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学府经典小区第9幢10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9.78元,减半收取计1,959.89元,由原告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景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