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22民初22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良春,经理。
被告:李齐新,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李齐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李齐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李齐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