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22民初22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良春,经理。
被告:李齐新,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李齐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李齐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李齐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