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23执3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