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23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食品工业园区工横二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韩庄镇董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汤阴县城关镇星阁路120号有房产一套,面积493.39平方米(权证号:20××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关镇星阁路120号房产一套,面积493.39平方米(权证号:20××91),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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