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23执37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52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炳
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