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23执3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汤阴县韩庄镇董庄村有房产一处,面积1501.74平方米(权证号:20××5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汤阴县韩庄镇董庄村有房产一处,面积1501.74平方米(权证号:20××52),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