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异29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吴鑫,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平,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莲。
申请执行人: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杭州路****网点/div>
法定代表人:李修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立华,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朝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泰成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台柳路**泰成玲珑郡**楼****iv>
法定代表人:程存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文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成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鲁0203执1786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宝琳
审判员 周桂莲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