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浩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保79号
申请人:德州浩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吉磊,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李修诚,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浩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浩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112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锡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