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4579号
原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明明,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9号9-3网点。
法定代表人:李修诚,职务不详。
原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2021年12月14日,***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吴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