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号香格里拉办公中心大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浩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庙镇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吉磊,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浩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限期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成城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慧
审 判 员 王家国
审 判 员 陈晓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素素
书 记 员 车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