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新凯装饰有限公司

***与沙河市新凯装饰有限公司、**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503民初302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沙河市。
被告沙河市新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京广路联社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87031718。
法定代表人王东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双,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工程师,现住沙河市。
原告***诉被告沙河市新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公司)、被告**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给原告屋顶重新装修或屋顶装修总费用15000元;砸坏的实木家具及饰品的损失32395元;二被告连带赔偿从2016年8月24日到被告实际给付赔偿款之日的停业损失每天714.61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承租邢台居然之家一号馆四层,摊位号为JM214020厅,准备经营摩迪卡实木家具,然后与二被告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让二被告为我装修,其中屋顶是二被告包工包料,二被告在2014年10月份实际装修完毕。装修好后我于2014年11月1日开始正常经营摩迪卡实木家具。2016年8月24日,被告给我装修的“摩迪卡”厅,屋顶装修部分位于厅门口部位的造型顶整体掉落下来,砸坏了我的一部分实木家具及饰品。
被告新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双辩称,顶部已经掉落,是有一定原因,在施工当时,还没有完工时,物业空调维修到顶部踩踏过两次,顶部主体已经损坏,我已经通知过物业,但是没有书面的东西,也协调过,也怕后期出现不良因素,找物业索赔过。因为工期的问题,物业给回绝了,是物业提出从新加固一下,我当时说过怕日后出现问题,当时物业也是草率回答以后再说。后期加固也没有出现问题,商场进行顶部检查,消防检查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当时也不是我一个人在场,还有好多施工人员。出这件事后,我也不能回避责任,但是需要一个鉴定的责任认定,我的责任有多大,是我施工造成的,还是别人踩踏造成的。如果评估出来是我施工造成的,我认。还有就是家具赔偿,无论赔偿时多少钱,也需要一个鉴定,不能口头说是多少,公司也明确说过需要一个这个程序。出事故前,原告打电话说顶部出现问题,我和工人在外地,我说五到七天回来修缮一下,原告说十月底不想经营了,我就说修缮一下,让他度过这个时间。但是这个时间还没有到,顶部就掉了,原告给我说过让我过去处理,但是协商也没有处理了。当时起诉之前给我一份诉状,写着是六万元钱,公司一看就没有答应协商的价钱,原告就起诉了。我们协商时是按照顶部维修,我们两方完全可以协商,但是原告一直提家具赔偿,我就没敢答应。当时不只我们一方施工,还有空调和消防等,我们不在的时候,还经常停工十天半个月,这段时间我们没有施工,但是其他部分在施工,比如消防管道、阀门。
经审理查明,***承租邢台居然之家一号馆四层的展厅经营“摩迪卡”家具。2013年12月7日***与**双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书》约定了承包方式、总价款、工期等内容。于2014年10月份实际装修完毕。2016年8月24日,“摩迪卡”展厅屋顶装修部分位于厅门口的造型顶整体掉落。
***认为造型顶整体掉落是施工的质量问题;**双是受新凯公司委托与之签订合同;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房顶装修费用15000元或对屋顶重新装修、砸坏的实木家具及饰品的损失32395元、停业损失每天714.61元。**双辩称顶部掉落有物业空调维修进行踩踏造成顶部主体损坏的因素,要求对因果关系及责任进行鉴定,物品具体损失也应一并予以鉴定。
新凯公司虽未到庭,但在庭前与之电话联络时就表示本案所涉内容与其公司无关。各方当事人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鉴定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与***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为**双个人,合同中并未加盖任何公司印章,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承受方也仅应为**双。故驳回***对新凯公司的起诉。**双对因第三方造成质量存在缺陷的介入因素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且***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双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双将明知有缺陷的装修工程交付***实际使用,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方面亦缺乏相应的审慎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未对装修工程保修期限进行约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方应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因***主张的屋顶装修费用未提交相应依据,本院无法准确核实。屋顶装修造型顶系整体掉落,故**双应对屋顶装修掉落部位按照相关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予以重新装修。各方当事人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鉴定的书面申请,故本院对***主张的物品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主张的停业损失可待基础责任问题确定后,与其他损失一并主张。依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双对原告***所在邢台居然之家一号馆四层“摩迪卡”家具展示厅屋顶装修掉落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予以重新装修。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沙河市新凯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立华
审 判 员  刘静宇
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