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执复7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
法定代表人:余红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辉煌,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湖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南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向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映杰,该公司董事长。
利害关系人:贵州同诚源清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马场村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谢剑刚,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昂公司)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化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湘132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宏公司)与被执行人亿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化法院依据该院(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亿昂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偿还映宏公司借款42.78万元及利息损失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55元及申请执行费7195元。2018年6月11日,新化法院作出(2016)湘1322执1005号-3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亿昂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的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水田水厂。2019年2月28日,新化法院委托湖南汇金远东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评估公司)对上述水厂进行评估。2019年9月9日,汇金评估公司作出湘汇金子评报字(2019)第BHJM018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的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水田水厂的实物资产,包括水厂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引水和供水管道、电力输电线路、水处理设备等资产,评估价值为79.6万元。2019年9月30日,新化法院作出拍卖裁定书,对该水厂进行拍卖,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告。该公告载明:拍卖标的为该水厂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引水和供水管道、电力输电线路、水处理设备等资产,估价79.6万元。2019年11月23日,贵州同诚源清水务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公开竞价,以94万元的最高应价买受该水厂。2019年11月27日,新化法院作出(2019)湘1322执恢293号-2执行裁定书。2020年1月6日,亿昂公司向新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19)湘1322执恢293号-2执行裁定书中的裁定内容笼统,认定不属于拍卖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侵害了亿昂公司享有的产权权益,请求撤销该裁定。2020年5月21日,新化法院作出(2020)湘132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以“(2019)湘1322执恢293号-2执行裁定书的裁定项对拍卖成交标的物的表述与竞买公司中的表述不一致,存在瑕疵,应予纠正”为由,裁定撤销(2019)湘1322执恢293号-2执行裁定书。2020年6月15日,新化法院作出(2019)湘1322执恢293号-7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亿昂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长土关土桥的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水田水厂的实物资产(包括水厂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引水和供水管道、电力输电线路、水处理设备等资产)归买受人贵州同诚源清水务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贵州同诚源清水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上述资产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6月28日,亿昂公司对新化法院作出(2019)湘1322执恢293号-7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新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执行裁定书不是依据评估拍卖资产作出,裁定内容中的资产超出了拍卖标的物,将未进行评估和拍卖的财产裁定归买受人享有,侵害了亿昂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予以撤销。2020年7月30日,新化法院作出(2020)湘1322执异27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
亿昂公司申请复议称,亿昂公司于2004年8月份受让水厂后经营至拍卖时的近15年间,不断更新供水设备,同时另购置供水设施扩大了水厂原有供水规模,新化法院(2019)湘1322执恢293号-7执行裁定书不是根据被评估拍卖的资产作出,扩大了被评估和拍卖的标的物范围,将未依法评估和拍卖的标的物裁定归买受人所有,侵害了亿昂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新化法院(2020)湘132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请求撤销新化法院(2019)湘1322执恢293号-7执行裁定书和(2020)湘132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评估报告系评估公司根据水厂转让协议及其附件资料,结合2019年7月10日的现场核查查勘所确定,评估的对象是水厂评估时实物资产的现状。亿昂公司所称的其公司“于2004年8月份受让水厂后经营至拍卖时的近15年间,不断更新供水设备,同时另购置供水设施扩大了水厂原有供水规模”的情况,均属于资产评估时该水厂实物资产现状,属于评估报告所覆盖的实物资产范围。且新化法院将评估报告送达给亿昂公司后,亿昂公司未提出异议。新化法院依照评估报告评估的实物资产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作出的(2019)湘1322执恢293号-7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成交标的物范围与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物范围一致。亿昂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执异27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琼
审判员 张朝华
审判员 张菖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