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执异27号
异议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
法定代表人余红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煌,男。
申请执行人湖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南省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向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楚伟,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害关系人贵州同诚源清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马场村环城路。
申请执行人湖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异议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称: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2执恢293号-7执行裁定书不是依据评估拍卖资产作出,其裁定内容中的资产超出了拍卖标的物,将未进行评估和拍卖的财产裁定归买受人享有,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1.新化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提供的资料是《水田水厂转让协议》及附件,而《水田水厂转让协议》附件《地形图(1)》中红线图内容的空地、《水田水厂转让协议》附件《地形图(2)》中的一个63平方和一个31.8平方的水池、《水田水厂转让协议》附件《资产明细表》第7项中的一栋两层60平米砖混楼房不属于被拍卖的标的物;2.异议人从2004年8月份受让后,由于工艺技术不先进,管网和设备均已老化,异议人在水厂经营15年间,不断更新供水设备,同时另行购置供水设施扩大原有供水规模,评估时水田水厂总体资产已高达数千万元,而《评估报告》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中的第1至11项并未包含上述资产;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未经评估的资产不得拍卖的规定,法院评估、拍卖的实物资产仅为水田水厂实物资产的一部分,而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2执恢293号-7执行裁定书内容笼统,认定不属于拍卖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侵害了异议人的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2.78万元及利息损失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555元,申请执行费7195元。2018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6)湘1322执1005号-3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片土关土桥的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水田水厂。2019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汇金远东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水厂进行评估。2019年7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会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对水厂进行了现场查勘与核对。2019年9月9日,湖南汇金远东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湘汇金资评报字[2019]第BHJM018号《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拟司法拍卖处置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水田水厂实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本次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对象和范围系委托方办理执行案件所涉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水田水厂的实物资产,包括水厂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引水和供水管道、电力输电线路、水处理设备等资产……本次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是以法院提交的《水田水厂转让协议》及其附件资料的基础上,经现场核查查勘而确定的实物资产。”201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拍卖裁定书,对上述水厂进行拍卖,并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告,该公告载明“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土关土桥水田水厂(水厂所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引水和供水管道、电力输电线路、水处理设备等资产),估价为79.6万元,保证金8万元,增价幅度6000元……。”2019年11月23日,贵州同诚源清水务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公开竞价,以94万元的最高应价买受该水厂。2019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9)湘1322执恢293号-2拍卖成交裁定书。2019年12月3日,本院将(2019)湘1322执恢293号-2执行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贵州同诚源清水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6日,异议人对(2019)湘1322执恢293号-2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20)湘132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异议人不服本院(2020)湘132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4月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3执复3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2020年4月26日,本院重新立案受理,并举行了听证。2020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20)湘132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执恢293号-2执行裁定书。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9)湘1322执恢293号-7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长土关土桥的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水田水厂的实物资产(包括水厂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引水和供水管道、电力输电线路、水处理设备等资产)归买受人贵州同诚源清水务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贵州同诚源清水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上述资产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7月1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6年1月15日,湖南省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水田水厂办理了营业执照,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
本院认为,本案评估报告系评估公司根据《水田水厂转让协议》及其附件资料,结合2019年7月10日进行的现场核查查勘所确定,评估的范围是水田水厂评估时实物资产的现状;本院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异议人后,异议人未提出异议。而本院作出的(2019)湘1322执恢293号-7执行裁定书裁定的拍卖成交标的物范围与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物范围一致。故异议人主张2004年以来设备更新、供水规模扩大、资产增多以及《水田水厂转让协议》附件上部分资产未在评估报告内,存在超标的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剑新
审 判 员  吴燕燕
审 判 员  何亦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仁东
代理书记员  李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