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粑粑坳。
法定代表人余红华,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60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39268元、垫付费用35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元、执行费548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受理后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已被冻结在先,本案实际冻结并扣划到位金额为8812.67元,在扣留548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后,剩余8264.67元已向申请人支付;有车牌号为贵A×××××的长安牌汽车一辆、贵A×××××长安汽车一辆、贵A×××××森林人汽车一辆、贵A×××××丰田汽车一辆、贵A×××××奇瑞汽车一辆、贵A×××××奥路卡牌汽车一辆、贵A×××××海马牌汽车一辆,对上述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均为轮候查封且并未实际查找到车辆,尚不能处置。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及贵阳市白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有权证号为白经土(×)第×号的土地,有权证号为14×××31的房屋,对上述土地及房屋,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均为轮候查封,尚不能处置。经到被执行人厂房实地查看,被执行人已处于歇业状态。现因被执行人贵州亿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余红华发布限制消费令。据此,本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实现债权本金为34516.33元。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灿荣
审 判 员 丁 亮
审 判 员 石 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鑫玉
书 记 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