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靓乾地坪有限公司、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靓乾地坪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5903809629,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苇潮港路1758号1幢6465室。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宁波路5号坐标广场5层。
因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162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在支付412471.85元。申请执行人上海靓乾地坪有限公司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6087.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余额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车辆。本院另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向本辖区房产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石玉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昌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凯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