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执恢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0226K,地址:凯里市广场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梦茹,系该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助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9月06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魏杰,男,汉族,1988年04月29日生,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田景芸,女,苗族,1977年07月01日生,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男,苗族,1959年09月02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刘波,男,1976年9月10日生,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73328927T,住贵州省凯里市宁波东路5号坐标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文有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魏杰、***、田景芸、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6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3288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443725.0元(2019年4月8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被执行人***、***、刘波、田景芸、魏杰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元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款1385455.29元,其中上交国库115272.98(执行费12441.48元,案件受理费102831.5元)、支付评估费134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36182.31元。对被执行人田景芸、***在施秉县城关镇县府路金地花园商业用房8间(该案件抵押物),本院已评估拍卖,评估价值为4368.0828万元,经过一拍、二拍,因无人竞买已流拍。二拍流拍价为35381468元(具体为:F栋1层3270445元、E栋1层3579922元、B栋1层1号5140898元、B栋1层2号3887393元、B栋1层3号5140898元、D栋1层4至10号5069994元、C栋1层1至5号4387850元、C栋1层6至8号及D栋1层1至3号4904068元)。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裁定终本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田景芸、***在施秉县城关镇县府路金地花园商业用房8间(该案件抵押物)以第一次立案执行时二拍流拍价挂网变卖,不再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4月7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变卖,变卖起拍价为35381468元(具体为:F栋1层3270445元、E栋1层3579922元、B栋1层1号5140898元、B栋1层2号3887393元、B栋1层3号5140898元、D栋1层4至10号5069994元、C栋1层1至5号4387850元、C栋1层6至8号及D栋1层1至3号4904068元),因无人竞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书面向告知本院,流拍财产不接受以物抵债,并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总对总查询,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黔26执恢4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微信、财付通得款90911.53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90911.53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27101706.1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443725.0元(2019年4月8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上述财产已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因无人竞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26执恢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魏杰、***、田景芸、刘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杨再琴
审判员 杨 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