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执6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0226K,地址:凯里市广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梦茹。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9月06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魏杰,男,汉族,1988年04月29日生,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田景芸,女,苗族,1977年07月01日生,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尹全仁,男,苗族,1959年09月02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0日生,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73328927T,住贵州省凯里市宁波东路**坐标广场**。
法定代表人:文有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魏杰、***、田景芸、**、尹全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6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3288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443725.0元(2019年4月8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被执行人***、尹全仁、**、田景芸、魏杰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元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一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魏杰、***、田景芸、**、尹全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等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魏杰、尹全仁、**、***、田景芸名下有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因本院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魏杰、田景芸、***、尹全仁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划拨,共计划拨得款1385455.29元。
三、查明被执行人尹全仁、**、田景芸、魏杰在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有股权,其中田景芸占45%、魏杰占20%、**占15%、尹全仁占20%,本院已冻结。因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价值,暂不需进行审计执行,等待该股权有价值时再执行,故该股权未审计。
四、查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尹全仁、魏杰、**无不动产的登记记录。被执行人***、田景芸有房产一套,首封法院为台江县人民法院,有抵押,故未能处置。
五、查明被执行人田景芸、***在施秉县有商业用房8间(该案件抵押物),本院已评估拍卖,评估价值为4368.0828万元,经过一拍、二拍,因无人竞买已流拍。二拍流拍价为35381468元(具体为:F栋1层3270445元、E栋1层3579922元、B栋1层1号5140898元、B栋1层2号3887393元、B栋1层3号5140898元、D栋1层4至10号5069994元、C栋1层1至5号4387850元、C栋1层6至8号及D栋1层1至3号4904068元)。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找到买主或者该房产能变现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能执结的原因系申请执行人未同意以物抵债,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件利息计算时间截止该标的物流拍时,即2020年12月20日。
六、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总计执行到位金额为1385455.29元,其中上交国库115272.98(执行费12441.48元,案件受理费102831.5元)、支付评估费134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36182.31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未能处置,股权因无价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抵押物八间商业用房因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故本案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136182.3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本金27192617.6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443725.0元(2019年4月8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无法处置变现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26执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魏杰、***、田景芸、**、尹全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杨再琴
审判员  杨 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