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3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5号坐标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文有亮。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民终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以及***连带支付***工资36480元。因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以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限额为人民币37639元(执行费447元、受理费71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蒲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舒圆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