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3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5号坐标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文有亮。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民终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以及***连带支付***工资36480元。因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以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因下落不明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
1、二被执行人银行仅有少量存款,我院已作冻结处理;
2、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3、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民终1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林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