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5号坐标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魏杰。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黔262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劳务费12500元。因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9)黔262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林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