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24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川县章凤镇泰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河集。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陇川县。
关于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云312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860元;并以108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2年9月9日、9月26日、10月20日、11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1月18日,本院向陇川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陇川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发现登记信息。
4、2022年11月22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其认可本院采取的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86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86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3124执795号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蔡永宏
审判员  刘正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