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24执785号
申请人: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191616264,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泰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河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生,住云南省陇川县。
关于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312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59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24590.00元,案件受理费415.00元,执行费268.80元,合计:25273.80元。经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交管、工商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结果如下:经房产、土地等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房产、土地等登记信息;经交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工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工商登记信息;经金融部门反馈,本院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388.00元,优先扣除司法费用,故该款未向申请人发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征得申请人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决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3124执785号陇川县德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刘正兴
审判员 蔡永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