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威环民初字第533号
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盈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市盛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学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盛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高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博 碕
人民陪审员 黄 爱 琴
人民陪审员 卢 传 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宫伟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