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盛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市盛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民初731号
原告:威海市盛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
法定代表人:孙学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敬全,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
负责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静,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盛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丛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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