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威民三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西河北-30号-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威高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