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8920号
原告: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传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均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耿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