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

***与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29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威高执异字第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624647-5。
法定代表人:陶传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身份证号码23262619521027021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佳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佳成公司称,***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2012)威高劳人仲案字第13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的事项是2011年休息日加班费,该事项已通过其它诉讼确认解决,***以同样事由申请劳动仲裁,属于一事二立,劳动仲裁作出的裁决是重复裁决,不应执行。(2012)威高劳人仲案字第137号裁决书作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该裁决已失去法律效力。请求法院依法审查,裁定不予执行。听证中异议人提交了(2011)威高劳仲案字第015号裁决书、(2012)威高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2013)威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2012)威高劳人仲案字第137号裁决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称,(2012)威高劳人仲案字第137号裁决书裁决佳成公司支付的是2011年休息日即周六、周日的加班费,该事项并没有在其它诉讼中确认,不是重复裁决,应予执行。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佳成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诉至区仲裁委,区仲裁委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1)威高劳仲案字第015号裁决书,裁决佳成公司向***支付2011年拖欠的工资2238元、2010年1-3月伤残抚恤金2525.99元、2010年及2011年共计30天的带薪休假工资3405.9元、2010年及2011年法定节假日工资2497.46元、2010年及2011年八小时外加点工资4442.9元。佳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威高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度1-3月份工资3658元;二、原告支付被告2010和2011年度8小时以外加班工资5137元;三、原告支付被告拖欠的2011年度工资2238元;四、原告支付被告2010和2011年度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31元;五、驳回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10年1-3月份伤残抚恤金2525.99元、2010年和2011年度带薪休年假工资3405.9元和加班工资4442.9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带薪休年假工资3861元和拖欠工资、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加倍赔偿金13590元的请求。***不服该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威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2012)威高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四项;二、撤销(2012)威高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三、佳成公司支付***2011年带薪休假工资1833元;四、驳回***要求佳成公司支付2010年带薪休年假工资1572元和拖欠工资、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加倍赔偿金13590元的请求。
另查,***诉至区仲裁委要求佳成公司支付2011年周六、周日加班工资9770元,区仲裁委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2)威高劳人仲案字第137号裁决,裁决佳成公司向***支付2011年休息日加班费6661.2元。***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3)威高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2)威高劳人仲案字第137号裁决,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又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佳成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再行提起诉讼,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佳成公司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依据该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2012)威高劳人仲案字第137号裁决书裁决的事项为***2011年休息日加班费,该事项并未在(2011)威高劳仲案字第015号裁决、(2012)威高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2013)威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当,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
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徐向东代理审判员都宁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纪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