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

***与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3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威高执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威高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