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荣民初字第808-4号
原告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山大路支行、工商银行威海分行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我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808-1号、(2013)荣民初字第808-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山大路支行、工商银行威海分行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上述民事裁定书现已生效。被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解除对其公司在商业银行山大路支行(帐号:8304013090002441)存款60万元的冻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山大路支行(帐号:8304013090002441)存款6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梁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