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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第三人陕西安拓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安拓实业有限公司天峻项目部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某甲,男,汉族,系山东省泗水县人。
被告*某乙,男,汉族,系山东省泗水县人。
第三人陕西安拓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安拓实业有限公司天峻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第三人陕西安拓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安拓实业有限公司天峻项目部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甲承担。
审判员达哇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拉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