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9590号
原告: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国家生态工业园牡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265621。
法定代表人:胡国权,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5QY56J。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
原告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5.77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载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