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646号
申请人: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8336249W,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顾霞英。
被申请人: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26562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国家生态工业园牡丹路。
法定代表人:胡国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