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

河源市源城区锦绣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10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源城区锦绣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上诉人河源市源城区锦绣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河源市源城区锦绣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源市源城区锦绣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建扬
审 判 员 彭进海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梁海芳